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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政策速查2020年第十五期第2章——复工复产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25
 

防疫政策速查

2020年第15

总第15

 

北京索朗律师事务所编          2020225日发

复工复产措施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指导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特制定本指南。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十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三)明确单位防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十四)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

  (十五)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十六)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202021日起至6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
2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6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2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五、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六、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6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222

 

商务部关于统筹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有力组织商贸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不断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形势的新判断和防控工作的新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根据本地党委、政府对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作出的动态调整,顺应形势,厘清思路,及时纠正防控中偏颇和极端做法。一把手亲自抓防疫的同时,要尽快组织精干力量,制定完善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商贸企业复工营业。要及时发现防疫前线与复工一线存在的问题,果断协调处理,进一步理顺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的关系,切实做到防疫和复工两手抓、两手硬,尽可能减少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二、完善机制,强化重点地区保障。武汉稳,则湖北稳;湖北稳,则全国稳。相关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九省联保联供协作机制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九省联保联供协作机制工作强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全力配合进一步做实做强九省联保联供协作机制,强化湖北武汉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的成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聚焦蔬菜、肉类、蛋类、奶类、大米、面粉、食用油和方便食品等8类生活必需品,做到总量充裕。加强市场监测预警,掌握库存和货源动态,积极开拓进口渠道;抓紧做好保供骨干企业的对接协调,切实加强供需双方按需调运,指导企业加大补货频次和力度,防止大中城市出现货源不足、集中采购、商品空架等现象。

  三、精准施策,有序推进复工复产。要按照“科学评估、突出重点、分级管控、有序扩围”的原则,结合本地疫情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要求做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有序安排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湖北省和武汉市在实施最严防控措施基础上,指导有条件的商贸企业,创新开展“社区代购+集中配送”“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等便民保供新模式。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浙江、湖南、安徽、江西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准确研判疫情风险,科学划区、分区防控。高风险区域在严密管控的同时,优先组织生活必需品经营企业复工;中低风险区域要以外防输入为主,兼顾内防扩散,抓紧有序动员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不断扩大业态经营范围。其他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基础上,千方百计全面组织动员商贸企业复工开业,严禁一关了之、一停了之。

  四、问题导向,优化服务保障举措。要在本地生活物资保障组统一协调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破解复工复产难点问题。大力简化复工审批流程,对因防控需要被勒令关闭的企业,要尽快安排复核,符合防控要求的要有序批准复工;对已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加大动员力度,尽快组织开门营业;要着力保障复工一线防疫用品急需,加强防疫安全指导;要抓紧落实或协调出台一批政策措施,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缓解企业运营困难。坚决打通交通运输堵点问题。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严格落实“五个严禁”“一断三不断”“五不得一支持”等要求,及时制止擅自层层设卡、封村封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不断优化交通防疫检查设置,打通运输主动脉的梗阻,确保物流微循环的畅通,加快生活必需品调运,切实提高补货保供的效率。

  五、统筹兼顾,推动商务事业发展。要在全力做好生活必需品保供的同时,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统筹推进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要对疫情影响、市场走势及时分析,进行前瞻研判,提出可行预案。要因地制宜,抓紧出台务实管用的“一促两稳”政策,将疫情对商务领域的影响降到最低,坚决完成商务全年目标任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站位,认清形势,主动作为,统筹做好生活必需品保供各项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有关情况请按要求及时上报商务部。

  联系方式:市场运行司 010-85093851/3861(传真)tiaok_scyx@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022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监检测〔202016

发布日期20200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检验检测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本地区取得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发挥检验检测在疫情防控中的技术保障作用。

    二、疫情防控期间,对申请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可采取就近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受理,并办理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疫情解除后,总局将适时换发相关资质证书及能力附表。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刘曦 010-82262705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220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快医用防护服

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的通知

药监综械管函﹝202071

20200207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物资保障组有关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提升医用防护服产能,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现就加快医用防护服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对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场地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快速办理。
  二、支持和鼓励其他生产企业转产医用防护服。对生产出口符合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防护服企业和有一定生产能力的工业防护服生产企业,通过完善生产条件,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能够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9),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加快办理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
  三、优化医用防护服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程序。各地在办理医用防护服注册申请时,可参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开展应急审批。
  办理医用防护服生产许可时,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可与注册现场核查合并进行,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检查,重点关注人员和设施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和出厂放行等环节。
  对符合条件的,同步发放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均不超过一年。
  四、深入企业服务指导。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企业的实际情况,派员深入企业加强指导,帮助企业尽快达到相关要求。同时,要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企业持续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 0
27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202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现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十条政策措施。

  一、登记网上办理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实行告知承诺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查效率,保障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五、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九、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十、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2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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