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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政策速查2020年第十三期第3章——社会救助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24

防疫政策速查

2020年第13

总第13

 

北京索朗律师事务所编        2020224日发

社会救助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文件解读



时间:2020-02-01 19:25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患者的遗体处置工作,防范疾病传播风险,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该文件突出问题导向,提出了遗体处置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遗体处置流程和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殡仪馆、疾控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对患者死亡后的报告、卫生防疫处理、手续交接、遗体转运、人员防护、遗体火化等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该文件,督促各部门各机构履行职责,顺畅工作机制,提高遗体处置的规范性。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服务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 2020-01-31 09:09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民电〔202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民政部连续就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及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社会事务领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第一时间投身疫情防控第一线,做了大量工作。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头等大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社会事务领域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服务对象众多,人群易聚集且往来频繁,是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服务场所,也是疫情防控的重点难点。各地民政部门及社会事务领域的广大干部职工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出发,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来抓,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切实做好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各地殡葬服务机构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并抓好落实,设置体温检测点,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和报告,并建议其及时就医。要加强机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进行全员培训和摸底排查,配齐配足必备防护物资,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严格落实设施设备和工作场所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严格按操作规程处置疫情感染患者遗体,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并注意做好工作人员心理疏导。根据特殊时期疫情防控要求,劝导群众从简从快办理丧事活动,避免人员聚集扎堆。督促提醒丧事办理人员配合做好体温检测、佩戴防护用具等工作。对于疫情感染患者遗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稳妥的原则,就近及时火化。未经卫生防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强行要求拆封经卫生处理密封包裹的遗体。对接运遗体的车辆、器械、火化设备、遗体接触过的区域及时严格消毒。

三、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场所疫情防控。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严格落实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加强安全防护,组织全员培训,做好场所消毒和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对进入登记场所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提醒登记申请人佩戴口罩。凡是发现有疑似症状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一旦出现确诊病例的,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已宣布或承诺今年2月2日开放婚姻登记的地方,建议取消登记,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告,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向登记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日常工作日提倡推行电话、网络或者微信等预约服务,积极调控登记数量,避免扎堆登记,减少人员逗留。原则上暂停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和结婚颁证服务,不举办集体颁证仪式,劝导新人减少陪同人员。通过媒体、网络等引导群众错开疫情高发期进行婚姻登记,不举办人群聚集的结婚宴席。

四、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与公安、城管、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及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部安全防护,及时进行消毒,佩戴防护口罩,严格执行防护流程,规范开展照料服务,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搞好公共环境卫生,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的原则,认真做好入站、在站人员身体检视工作,凡进站必须测量体温,未经检视一律不许入站。要设立应急功能分区,新入站受助人员暂予安排在观察室或独立区域接受观察;在站人员发现有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的,立即转入独立隔离区域或送医救治。对托养人数多、人员密集的托养机构,要提高巡查频次,及时掌握托养人员身体状况。疫情期间,各地暂停受助人员送返工作,确有必要送返的,应提前沟通并进行体检,由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备;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助人员主动要求离站的,要将受助人员返乡信息通报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暂停送返措施待卫生防疫部门解除疫情警报和防控措施后同步解除。

五、切实做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各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制定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应急规程和工作要求。要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出,暂停来访咨询接待业务,原则上不接收新入院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确保监测和报告及时准确到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防止疫情扩散。要做好内部感染控制工作,根据实际划分更衣区、清洁区、隔离区等区域,对外出治疗、探亲返回人员采取隔离措施,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消毒防护工作,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要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疫情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严防疫情扩散。要做好防护用品、消毒产品、常用药品等物资保障和储备工作,支持积极接受社会捐赠。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加强指挥调度、督促检查、信息报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把防控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个人、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确保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强化政策宣传和组织引导,联合有关部门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借机收费和拒绝救助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同时,要关心关爱一线干部职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民政部办公厅

202013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0-01-30 13:30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各地要组织基层有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了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必要时,可采取发放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帮助救助对象做好病毒防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适当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疫情防控

各地要全面落实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要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工作。要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现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一旦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三、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临时救助力度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及时将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患者,要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感染人员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民政部办公厅

2020129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 2020-01-30 10:08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民发〔2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城乡社区组织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积极贡献。社区防控是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为进一步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抓住春节大隔离、大消毒最佳窗口期,有效遏制疫情播散和蔓延,根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和《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相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安排,把社区防控工作作为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工作优势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协同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切实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工作,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城乡社区组织要认真学习掌握疫情防控重大政策、重要信息和重点知识,切实增强政策意识和防范意识。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两委成员、社区或乡村医生为骨干,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网格化工作体系,分类制定并实施社区疫情防控策略,组织落实病例监测追踪、信息报告、科普宣教、健康提示、爱国卫生运动等防控措施。城乡社区组织要创造条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缓解基层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充分发挥居(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组织动员能力,做到全员上阵、责任到人、联系到户,动员全体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各项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不留死角。

(二)进一步做好疫情监测和重点人群管理工作。城乡社区组织要在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追踪到人、登记在册、社区管理、上门观察、规范运转、异常就医的原则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外地返回居住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发热和症状监测,追踪、督促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可在社区、小区出入路口对外来车辆、人员进行登记。组织发动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为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提供生活便利。病例较多的社区,可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固定场所对相关人员就近开展集中医学观察。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为疑似病例就医就诊提供帮助和支持。加强对康复患者、疑似病例解除者的关心照顾,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回访并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综合保障政策。

(三)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要求,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动员居(村)民小组长、楼门栋长等自治组织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和志愿者,对居民院落(楼、门、栋)、小区、驻区单位、商业企业等进行细致摸排;城乡社区组织每天按要求实时报送疫情信息,决不允许迟报、漏报、瞒报。严格对社区各类活动的管理,在疫情解除前不举办各类人员聚集性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区开展活动的均应严格按程序报批,并做好相关活动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社区间信息沟通,实现社区间人口流动信息的及时、有效衔接。引导社区居民运用社区信息平台反馈个人健康信息。

(四)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依托社区微信群、社区公众号、社区QQ群、智慧社区客户端等社区信息平台,用好社区黑板报、标语、公示栏、LED电子屏、农村大喇叭等阵地,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引导社区居民自觉养成佩戴口罩等卫生习惯、疫情防控期间不参与各类群体性活动,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宣传家喻户晓。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及时发布和动态更新当地疫情防控动态、联防联控的政策措施,引导社区居民关注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消除社区居民的忧虑和恐惧心理。

(五)进一步做好环境整治工作。大力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杀,严格对城乡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注意加强对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日常消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环境要每日清洁消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疫情解除前暂停社区图书室、文体活动室、老年活动室(日间照料中心)等人员聚集型场所服务活动,对于确有需要的可探索采取电话预约等一对一服务方式;动员驻区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确保社区环境干净整洁。城乡社区组织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集贸(农贸)市场整治力度,对集贸(农贸)市场、便民摊点群等进行环境卫生巡查,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和党委、政府要求,参与劝导人群聚集营业场所暂停营业。

(六)进一步做好困难家庭和人员帮扶工作。加强对社区特殊群体和困难家庭的关怀慰问工作,帮助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生产生活问题。城乡社区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关心支持,主动了解并协调解决其家庭实际困难;对于家庭成员有医务人员且承担隔离治疗任务的,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协助做好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照顾工作。对于患有其他慢性疾病的社区居民,要重点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其预防交叉感染的意识和能力。对于有家庭成员接受隔离治疗的,要督促其他家庭成员做好居家医学观察,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危机干预,有效纾解疫情的心理社会影响;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的老年人,要协调相关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抓紧建立社区防控工作机制,在当地疫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机制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省、市层面要抓紧制定社区防控工作总体方案,明确城乡社区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任务要求,落实社区防控工作专项经费和物资供给,有效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县、乡层面要制定完善社区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未发现病例社区的指导监督,重点强化对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传播疫情社区的支持保障,确保防控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效果到位。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指导加强居(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其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意识和能力,协调解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困难问题,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社区防控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会同城乡社区组织做好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有效落实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等措施,做到无缝衔接。

(三)营造良好环境。切实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权益,分级分类完善各项卫生防护措施和配齐必要消毒、防护用品;加大对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城乡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的表扬力度。大力宣传社区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重点宣传社区志愿者和广大社区居民在参与社区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好人好事,用身边事教育引导身边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良好氛围。参与防控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志愿者要了解防疫基本知识、学会自我保护,为社区居民做好示范。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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